前幾日同個做樓宇維修工程嘅朋友食晏,佢講咗句嘢:「以前啲人走圍標呢條路,最多咪罰錢,當係做生意成本。而家唔同喇。」
佢講得啱。2026年香港反圍標執法力度係前所未見——3月,競委會就一個涉及近7億港元工程嘅圍標集團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;8月尾,廉政公署、警方同競委會再搞三方聯合行動,拘捕50人。好多以前覺得「冇所謂」嘅老闆,而家開始認真問:圍標被查到,實際會有咩後果?
今日用FAQ形式,一次過講清楚。
最主要係違反《競爭條例》(第619章)下嘅「第一行為守則」。圍標(bid-rigging)同合謀定價、瓜分市場一樣,被列為嚴重反競爭行為,係競委會重點打擊對象。
另外,投標時簽署嘅法定聲明同「不合謀投標確認書」如果內容唔真實,仲會觸發刑事責任,下面會展開。
根據競委會官方資料,違反《競爭條例》嘅業務實體,每項違例事項嘅罰款最高可達其在香港年度營業額嘅10%,最長計3年。
咩概念?一間年營業額1億嘅工程公司,理論上限罰3億。當然實際罰幾多要視乎案情,但呢個上限已經足以令中型承建商重傷。
除咗罰款,審裁處仲可以頒令違例方向受損失人士作出賠償。例如業主立案法團因圍標被迫接受偏高嘅工程價,之後好可能循民事途徑追討。
會。呢個係好多老闆嘅誤解,以為「公司犯法關我咩事」。
競爭事務審裁處可以向涉案人士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,最長5年——期間唔可以出任公司董事。對一個靠公司搵食嘅老闆嚟講,呢5年基本上就係事業停擺。
2026年3月嗰宗圍標案,競委會就一併向6名人士申請取消董事資格令(來源:競委會2026年3月25日新聞稿)。
呢個係2026年最大嘅改變。
圍標本身喺《競爭條例》下主要係民事責任,但圍標過程入面嘅虛假陳述,可以構成串謀欺詐罪——呢個係普通法罪行,最高可判監14年(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59C(6)條)。
2026年3月宗案入面,競委會發現有涉案承辦商投標時簽署咗「不合謀投標確認書」,相關人等可能因虛假陳述干犯串謀欺詐,競委會已轉介執法部門作刑事調查。另外,有人喺調查期間拒絕配合競委會嘅強制調查權力——根據條例第54條,妨礙競委會搜查最高可罰100萬港元及監禁2年。
競委會代表喺宏福苑獨立委員會聆訊上講得好白:以往嗰種「圍標最多罰款」嘅諗法已經唔再適用,遊戲規則變咗(來源:傳媒報道,2026年3月)。一旦指控獲證實,呢宗案更會係《競爭條例》生效以來首宗成功檢控嘅圍標集團案。
好大機會唔得。
政府工程方面,發展局設有規管機制,可以停止承建商喺認可名冊內相關類別嘅投標資格——2026年1月就有承建商因施工不當被停止投標資格一年。圍標呢類誠信問題,後果只會更重。
私人市場方面,8月尾代號「Iron Pact」嘅三方聯合行動後,部分涉案項目嘅標書已被推翻,要重新招標。即使未定罪,單係調查本身已經足以令你輸晒手頭上嘅標。
而且而家愈嚟愈多招標文件加入強化版「不合謀投標條款」,圍標一旦被踢爆,標書即刻失效。
有。呢個係最常見嘅誤解。
好多圍標集團嘅操作係:一個「主角」內定中標,其他人做「幫手」交掩護式標書,再用「功課」做暗號分發入標價格指示。好多「幫手」覺得自己冇攞過著數、冇中過標,應該冇事。
但喺《競爭條例》下,參與圍標嘅每一方都違反第一行為守則,罰款上限一樣適用。2026年3月宗案被起訴嘅12個人入面,唔少就係擔當「幫手」角色嘅承辦商負責人(來源:競委會公布嘅案情)。
《競爭條例》設有寬待政策:根據條例第80條,首名向競委會舉報合謀行為而又符合全部條件嘅業務實體,可以獲豁免罰款。簡單講,邊個行得快,邊個有得傾。
呢個唔係法律意見,但從實務經驗看,如果公司真係發現自己牽涉圍標,愈遲處理,刑事風險同罰款金額只會愈高。第一步應該搵律師評估,而唔係「低調處理」。
|
後果層面 |
具體內容 |
最高/最長 |
|
公司罰款 |
香港年度營業額10%/項 |
計3年 |
|
個人責任 |
取消董事資格 |
5年 |
|
刑事風險 |
串謀欺詐(虛假陳述) |
監禁14年 |
|
妨礙調查 |
妨礙競委會搜查(第54條) |
罰100萬+監禁2年 |
|
投標資格 |
停止認可名冊投標資格/標書被推翻 |
按個案 |
一句到尾:以前圍標係「生意手法」,而家係「刑事風險」。睇完2026年呢幾單案,我個人覺得任何想喺呢個行業長做嘅投標者,都要重新審視自己嘅合規底線——唔好為咗一兩個標,賠上成盤生意。
如果你想了解投標合規要求,或者需要協助檢視投標文件嘅風險位,歡迎瀏覽我們嘅
服務頁面了解詳情。
資料來源:
-
競爭事務委員會2026年3月25日新聞稿(樓宇維修合謀案件)
-
廉政公署2026年8月31日新聞稿(「Iron Pact」三方聯合行動)
-
競爭事務委員會《打擊圍標》宣傳資料
相關閱讀:
本文由 TenderHK 專業團隊撰寫,轉載請註明出處。